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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3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是重大交通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包括了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按照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其中,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的标准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损失。

  一、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除了依照上述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还要吊销肇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逃逸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肇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

· 交通事故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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