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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适用情形及检验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296  
  

  一、依法应当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二、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的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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