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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期限计算及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090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暂停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资格罚。驾驶人在被暂扣驾驶证期间,不能驾驶车辆。暂扣驾驶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一、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即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认为有关的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应当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该交通警察可以先将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扣留下来,而无需等到将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宣告后,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

  二、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如,遭遇地震;洪水等而使道路阻断,无法通行,或者突患严重疾病而无法行动等,不能如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才能超过十五日的期限去接受处理。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的期限没有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其中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计算方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后,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暂时扣留,直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暂扣期限届满。这一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为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 缴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的规定

· 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相关人员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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