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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854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管辖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情形、处理程序及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规定

· 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适用情形及检验的程序

·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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