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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概念与特性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3   浏览量:1283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从广义上讲,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之所以从中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

  我国的交强险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它与现行的商业三责险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并产生了一些特有的属性。

  一、法定性

  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二、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强制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对这方面的制度设计有两种典型模式。一种以北美为代表,保险公司对特定的高风险车辆,可以拒绝承保。由政府或行业出面,组织各保险公司对高风险车辆实行共保,适用高于市场价格的费率水平。另一种以日本为代表,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承保。政府对交强险业务的60%的份额,实行再保险,也就是交强险的保费的60%交给政府,赔款的60%也交给政府。如果交强险出险亏损,则亏损面的60%由政府承担。我国由于道路安全意识普遍薄弱,道路状况有待提高,高风险车辆的比例比发达国家更高,不少车辆一年出险甚至高达一二十次。对这部分车辆,现行的商业三责险是可以拒保的,或者用低责任限额高免赔率承保。但是在交强险领域,法律并不允许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也不可提高承保条件。

  三、赔偿方式上的变化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四、赔偿标准提高

  交强险赔偿标准对人身伤亡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方法,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之前,商业三责险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司法解释》和《处理办法》相比,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赔偿项目增加了,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赔偿项目有11项,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有16项,新增加了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5项。二是赔偿标准提高了,提高的项目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以死亡补偿费为例,原计算基准为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支出,补偿年限最长为10年;新计算基准为受诉法院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长为20年。

  五、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保险责任范围宽

  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大部分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等项目都被列为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免除事项。此外,一些公司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免赔额。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它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同时,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所以几乎在所有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只要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都必须进行赔偿。

  六、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

  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费率测算是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利润因素的,而目前的商业保险,在定价中是考虑利润因子的。而且交强险必须与保险公司经营的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七、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商业三责险实行的是同一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八、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制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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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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