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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4   浏览量:118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一项责任免除所指的故意行为是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发生存在主观上心理方面的故意,在主观心理上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结果的发生,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将其做为责任免除,需要区分的是受害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驾车逆向行驶),但受害人不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能将其做为责任免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及短期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

· 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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