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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4   浏览量:1235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无驾驶证、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犯罪嫌疑人驾驶该车肇事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盗窃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时全车被他人秘密盗取;被抢劫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驾驶人不能抗拒强行被抢走;被抢夺指被保险机动车被他人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向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即如果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观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垫付抢救费用后,就垫付金额获得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主观心理上的故意,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不能就赔偿金额向被保险人追偿。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交强险赔偿的条件、原则及范围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及短期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

· 缴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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