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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856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中,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故意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对明知是合格的商品故意出具不合格的检验证明。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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