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袒护亲友或徇其他私情私利,违背法律,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的行为。既包括明知是走私货物而私自放行,也包括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而不予没收,应当予以罚款的不予罚款;既包括放纵走私犯罪分子,也包括放纵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人。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我国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海关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总署以及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海关机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