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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4   浏览量:1379  
  

  所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将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送到当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并备案的一种制度。租赁合同的变更、终止同样也应进行备案。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是政府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一方面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另一方面能有效地制止房屋非法交易。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登记备案作了以下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7.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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