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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18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注册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①取得执业资格;②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③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④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③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④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⑤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⑧为现职公务员的;⑨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执业

  (1)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4)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②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③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④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⑥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⑦参加继续教育;⑧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⑨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②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③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④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⑥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⑦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⑴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⑵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⑶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⑷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⑸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⑺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⑻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⑼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⑽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⑾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⑿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行业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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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房屋抵押权人以协议、折价、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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