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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的提出与处理(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3   浏览量:945  
  

  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可以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一个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同时,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更了解案情,由其先行处理更方便、迅速,既为请求人提供了便利,也使赔偿得以迅速解决,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如下:

  一、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受害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其常设机关所在地或者营业中心所在地。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具体的要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具体而言,受害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要求的,申请书除载明受害人的上列事项外,还正当载明该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提交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还需载明其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此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附件。如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予消灭,赔偿义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一般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书符合赔偿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作出处理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一般包括:(1)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2)损害是否为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5)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在处理赔偿请求过程中,曾经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赔偿请求的处理。申请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可以询问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其陈述意见。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两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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