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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7   浏览量:731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一般说来,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是最通常使用的监督途径,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大部分申诉案件也缘于此。审理赔偿申诉案件的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但申诉并不必然引起重新审理程序,需要审查后决定,如果决定重新审理,则适用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

  (2)法院内部监督,即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重新审理。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此情形下,启动重新审理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即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基于自我监督而对案件重新审理,或者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而引起案件重新审理,这是法院主动纠错引起的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这种监督形式必然引起重新审理程序。

  (3)检察院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提出意见必然引起重新审理程序的发生。这种监督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主动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错误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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