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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7   浏览量:775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决生效,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即生效。这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不同,但是,申诉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法院、检察院启动的重新审理程序与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相似。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第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1)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2)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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