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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3   浏览量:1839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如公司破产时,一直到把公司的全部资产清算完为止。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以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只要公司股东不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对公司行为不再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对于鼓励投资、促进交易的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万元,三位股东平均出资,每一股东即以所出资部分10万元承担责任。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在公司破产,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清偿所负债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除此而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不能向股东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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