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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出资的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228  
  

  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股东可以单独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将土地连同其上的建筑物一同出资。以房地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才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郊区、农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出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作为出资的房地产不仅要实际交付,还必须办理产权登记。若出资者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交付房产,公司债权人有权追索公司财产,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有权要求对该作为出资的房产以强制执行;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房产交付义务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房产交付与过户都是必经程序。若出资者已交付房产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出资手续也是不完备的,同样构成不履行出资行为,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出资人拒绝登记或者以未登记过户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当事人可以诉请强制登记过户。如果出资人既未交付房产也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属于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需继续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责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作价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 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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