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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7   浏览量:1198  
  

  优先购买权是指除了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优先购买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合意转让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出资,优先购买权就无从产生。

  (2)其他股东愿意以相同条件来购买拟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的股份。这里的“相同条件”包括股权对价、对价交付相同时间和交付方式、股权比例等。“条件”是由出让方与第三人确定的。

  (3)优先购买权从法理上应当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优先购买权的意愿一旦表示,或者说其他股东一旦作出以相同条件购买拟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原拟受让人丧失受让股权的权利。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将使股权转让的性质发生变化,即由原来的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出资变成了股东间转让出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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