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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2   浏览量:1967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属于对公司特别重要的事项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的基本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为了使股东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表决权,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应当赋予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质询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在股东会议上,股东有权向列席股东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权只能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的列席股东会议的要求后,应当按时列席股东会议,不得拒绝列席会议;在列席股东会议时,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

·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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