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2   浏览量:1119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是为了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被告的范围。

  一类是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三、诉讼的事由。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是法定的公司机关,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则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具体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资格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资格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资格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99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