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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含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9   浏览量:1101  
  

  一、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分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49条和第113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公司的股东,而且是能够控制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主要表现在表决权上,因此,股东如果想控制公司重大决策,就必须要想办法控制一定比例的表决权。

  控股股东依其直接控股的多少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绝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相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从理论上分析,公司中当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股权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股权总数50%以上时,便可以根据资本简单多数决的原则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做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决议,从而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早期各国对控制股东的认定以在公司控股50%以上为绝对形式标准。但是,在现代大规模的股份公司中,由于股权分散,使得控制股东往往以低于50%的表决权就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即相对的控制权。许多股东并不拥有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却依然可以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支配性影响,抑或通过联合而控制公司。可见,判断某个股东或者某些股东是否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是否成为公司控制股东的标准,并非完全以其所持股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为绝对标准,而事实上是以单个股东或联合股东是否具有对公司实质上的持续性影响力与决定力而定。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不仅重视对控制股东实质标准的认定,而且亦采用灵活的形式标准。如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任何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票25%以上者,被认为控制该公司”。而“一公司被认为对他公司的控制达到使他公司立于其代理人的地位,或沦为经营工具者,即为控制股东”的实质标准。德国法亦认为,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另一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影响,那么该公司就具有附属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新公司法将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是适宜的。不论是绝对控股股东还是相对控股股东,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

  既然称之为实际控制人,其控制公司的手段必然比较隐蔽,不宜被直接轻易察觉。公司的股东或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通过表决权控制公司一般是比较明显的,所以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是通过表决权来控制公司,他人要想控制公司,就必须通过其他手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一般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现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目的。通过投资关系控制公司,是指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的方式,包括对目标公司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者通过多层的投资方式来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目标公司,例如控制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来控制目标公司。通过协议来控制目标公司,例如,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控制人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实际控制人所供应并控制的;通过协议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表决权等。通过其他安排来控制目标公司的手段比较复杂,如人事关系、亲属关系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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