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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如实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9   浏览量:722  
  


  根据海关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1)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海关接受进境运输工具申报时,应当审核申报单证。

  进境运输工具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2)运输工具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运输工具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1)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出境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驶离手续。

  (2)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驶离地海关应当制发关封。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关封,抵达另一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提交目的地海关。

  未经驶离地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改驶其他目的地;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3)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抵达目的地以后,应当按照进境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达手续。

  3.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

  进出境运输工具之间调拨物料的,接受物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物料调拨完毕后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上述所称物料,具体是指: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供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

  4.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需携带物品进入境内使用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 海关监管举报制度

· 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协助海关执行职务的义务

·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的规定

· 海关的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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