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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通关申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1   浏览量:789  
  


  一、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制度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

  (1)除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以外,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上述所称拼箱,是指从境外启运的国际集装箱中转货物,在中转港存放期间由园区企业根据收发货人指令单独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或者与中转港所在国、地区的其他进口或者出口货物重新组合拼箱后,再次装船集中运往境外同一目的港的物流活动。

  (3)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制度

  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报关制”,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验核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 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的设立

· 保税物流园区的性质、设置审批及业务范围

· 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 进口料件退换与复出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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