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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被稽查人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51
接受并配合海关稽查是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新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被稽查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是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是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管有关资料。
三是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 主动披露制度
· 保税仓库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