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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76
社会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政府和国内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试点工作,在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修改后的《海关稽查条例》对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作了规定。这有利于创新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调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部门共治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主体、范围、委托方式、效力、法律后果等内容。
(1)委托的主体。包括海关和被稽查人,即海关实施稽查时,海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2)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
(3)委托方式。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利义务等。
(4)效力。海关委托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的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5)法律后果。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海关应当如实记录,作出相应处置,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 海关稽查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