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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23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如实报告海关尚未掌握的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主动披露制度主要目的是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检查,形成企业自律、主动报告、主动纠错的诚信驱动机制,将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转变为合作共赢关系,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提升海关执法效能。主动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2.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3.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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