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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贸易调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65
海关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是海关稽查部门为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印证商品、行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状况,对商品、行业进出口贸易及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而开展的贸易调查工作。海关稽查部门通过贸易调查及时掌握和总结商品、行业基本经营状况、贸易运作模式,通过风险分析和预警,在服务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高海关监管执法效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海关稽查条例》第四条,对贸易调查作出了制度安排,明确了海关贸易调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即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对贸易调查制度作了细化规范,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
(1)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
(2)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
(3)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4)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 海关稽查的程序
· 海关稽查的含义
· 保税物流园区内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