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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运进出境物品的投递或者交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5   浏览量:803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邮运进出境的物品,有关经营单位可以进行投递或者交付的前提是必须经海关查验放行。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在投递或者交付前,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对符合国家关于邮运进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的,比如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海关依法征税或者免税后予以放行,有关经营单位才能进行投递或者交付。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邮运进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的,海关不予放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如实申报、接受查验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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