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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如实申报、接受查验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5 浏览量:737
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根据上述原则性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具体的监管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等等。
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即对进出境物品,海关可以施加封志,以保持进出境物品的确定状态,有效实现海关的监管职能;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的,是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