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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进行监管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5 浏览量:778
海关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进行监管的原则:
(1)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邮袋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装邮进出境物品的容器,属于邮政专用品,包括由境外邮往我国境内和由我国境内邮往境外的邮袋,以及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继续邮往境外的转运邮袋和过境邮袋。
(2)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件路单是邮政企业出具的载有邮运物品名称、邮运路线、邮运方式和本次邮运所通过的海关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单据,是海关对进出境邮袋实施监管的必要资料。
(3)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国际邮袋是指由我国境内邮往境外或者由境外邮往我国境内的邮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