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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注册登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7   浏览量:889  
  


  1.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2)已经领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3)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4)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5)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6)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7)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8)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2.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申报与查验

·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数量、范围及其相关处理规定

·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自用物品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 免税商店的设立及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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