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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修理货物税款的征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6   浏览量:712  
  


  进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进境修理货物和出境修理货物。

  进境修理货物是指运进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运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一、进境修理货物

  (1)申报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2)复运出境及海关监管的解除。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3)未能按期复运出境的处理。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所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即应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进境修理货物申报进境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不论该货物进境时是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的进口税款担保,还是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都应按此原则征收税款。同时,也不考虑该货物最终是否复运出境。

  二、出境修理货物

  (1)申报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2)征税规定。在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其完税价格就不能仅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而应根据其复运进境时的状态,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除货物本身的价值外,还应当包括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并应当按照海关接受其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税款。

  以上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第四十六条  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第四十七条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四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条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 进口租赁货物的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税款的征收

· 海关税收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具体方式及相关事项的处理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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