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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租赁货物的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6 浏览量:857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经济行为。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这里的“办结海关手续”,包括租赁结束将租赁货物复运出境,或者租赁结束将租赁货物留购等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分别应办结的海关手续。
一、申报地点以及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2)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除应当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直接有关的文件。
(3)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这里所称的“必要”,主要是指根据租赁货物本身的情况、特点,以及纳税义务人的资信等情况进行风险分析,认为税款流失的风险较大的,海关就应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
二、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
(1)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2)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且自上述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即纳税义务人支付租金后的第16天)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届满结关、留购、续租手续的办理及税款征收
(1)租赁期届满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海关经审核租期及租金缴付情况,核实纳税义务人已缴清税款,且租赁货物已申报复运出境,给予办结海关手续。
(2)租赁期届满需将租赁进口货物留购境内使用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海关在审核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义务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租赁期届满需将租赁进口货物续租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并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作为办理手续的依据,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所称“不迟于”,是指办理租赁进口货物的留购、续租手续,既可以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也可以在租赁期届满之后办理,但最晚不得迟于租赁期届满之后的第30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