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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9   浏览量:714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物纳税义务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减免税制度是关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通过对某些进出境货物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优惠,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同时,对某些进出境货物给予减免税待遇也是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协定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实际上,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都属于政策性减免税范围,两者并无明显的区别。

  法定减免税,一般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减免税,大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和物品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关税减免,通常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如鼓励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农业生产等等。特定减免税受到企业的性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区和进出口货物用途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这是特定减免税与法定减免税的重要区别。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

  临时减免税与特定减免税一样,《海关法》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范围和具体办法,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批准《海关法》规定以外的关税减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 出境加工货物税款的征收

· 进出境修理货物税款的征收

· 暂时进出境货物税款的征收

· 海关稽查的对象、内容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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