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9 浏览量:696
法定减免税,一般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减免税,大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和物品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通常,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货样是指在进出口活动中,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和货样如果没有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或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发生消耗,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论价值大小,都可以减免关税。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一般都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了资助我国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属于商品,经海关审核后应当予以免税,以鼓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资助我国公益事业和其他事业。例如,国际红十字会捐赠给我国用于救助灾民的物资,一般都由政府接受,按国际惯例是免予征税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对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或者起卸后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因其价值已减少或者已丧失,经海关审核后,应当予以减免税。
(4)规定数额以内的货物和物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海关对进出境物品是以“自用和合理数量”的原则验放的。为方便进出境人员的合理需要,方便境内外居民相互交流,对个人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实行减免税限额,对在规定的限额之内的进出境物品予以免征关税。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这是立法上的保险条款,目的是弥补在制定法律时不能预见到的、需要予以减免税的情况。但为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海关法》规定只有法律(中央立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减免税待遇。这同时也说明,关税法定减免税的范围,除《海关法》规定之外,还有其他法律可以规定。例如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对某些货物、物品应当减征、免征关税的,我国政府应当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货物、物品予以减免税。此项规定,为我国在减免税方面履行国际法的各项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 海关稽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