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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2   浏览量:735  
  


  1.担保的申请。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当事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

  交付担保资金或者保函。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1)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被担保的法律义务;(3)担保金额;(4)担保期限;(5)担保责任;(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2.担保的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3.担保的变更。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担保的履行。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5.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 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 海关事务总担保

·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申报与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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