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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5 浏览量:880
(1)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等妨碍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