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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损坏货物、物品的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和赔偿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9   浏览量:918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海关查验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以违法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在学理上一般认为是一种行政补偿,即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一、赔偿金额的确定

  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在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二、免责事由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赔偿虽然不以违法行使职权为赔偿的前提,但是,对于查验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海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关查验赔偿的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查验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3)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4)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5)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6)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三、赔偿程序

  (1)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以下简称《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当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当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实施查验的海关应当自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不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的,不再赔偿。

  (4)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化验、鉴定费用和仓储费用的承担

· 海关收缴的适用与程序

·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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