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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损应当担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9   浏览量:850  
  


  《海关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国家赔偿法》,“赔偿责任”是指行政赔偿责任。

  一、赔偿请求人

  (1)赔偿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请求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1)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海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3)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4)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5)扣留的财产因海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6)导致仓储费、运费等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予以赔偿;

  (7)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8)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四、不予赔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十五条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化验、鉴定费用和仓储费用的承担

· 报关企业、海关监管保管义务人在纳税环节的责任

· 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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