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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及其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6   浏览量:556  
  


  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悬赏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应征人。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做出悬赏广告;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因此,悬赏广告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行为链结,由三个相互递进的行为构成。

  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属于合同,是悬赏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应征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悬赏广告的效力是,应征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悬赏行为应为合法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不产生悬赏的效力。

  (2)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主要包括:①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一致,也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着履行好职责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悬赏广告也应当完成其职责。如果允许悬赏广告适用于国家机关人员履行公职的行为,其结果会导致公权力行使如同交易,不利于维护公权机关的形象,同样,如果允许适用悬赏广告,也与公权力之性质相违背。当然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之外,按照悬赏广告要求完成一般的民事行为的,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也有权享有民事权利,在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可享有报酬请求权。②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完成某行为的义务的人,完成该行为时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如犯罪受害人对提供破案线索的悬赏广告,如果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线索的,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再比如,窃贼偷了人家的东西,失主寻物悬赏广告,窃贼归还该物的,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还有因其在先行为而产生了完成某一行为的义务的,即使完成了该行为,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如带未成年人去游泳,未成年人出现溺水,该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其救助行为而向未成年人的家属要求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

  (3)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可取得报酬请求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未将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作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所以悬赏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4)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首先应当根据悬赏广告的内容确定,悬赏广告对此没有声明的,参照域外立法例,其规则是:①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②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格式条款及其提供者的义务

· 预约合同的规定

· 承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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