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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调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0   浏览量:594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一、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即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有的称违约金合同。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损失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约定损失赔偿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具体赔偿数额,即赔偿金;二是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高于法定损失赔偿。约定损失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与违约金类似。

  违约金和违约损失赔偿都是救济违约损害的违约责任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约定在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发生违约时,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

  违约金和违约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并用,法律对此没有规定,通常认为并用比较妥当。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者不能并用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约定违约金和违约损失赔偿不得一并主张。

  二、违约金的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换言之,约定的违约金在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予以调整,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干预。

  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即应当查明实际损失,确定基本标准,同时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签订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三、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适用

  迟延履行违约金,是专门为迟延履行设定的,仅是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守约方在获得违约金后,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可并用损害赔偿的规定

· 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 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承担

· 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及生效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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