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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0   浏览量:1080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但是,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针对此类情形,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归属原则,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1)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则该合同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这里的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尽到了慎重核查的责任。

  (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订立合同,该相对人为非善意,此行为则为恶意行为,该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未履行批准手续合同的效力

· 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 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 逾期承诺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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