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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0   浏览量:1005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都应当当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效力

· 未履行批准手续合同的效力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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