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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4   浏览量:49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方式主要有3种,即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与专利实施许可方式相同,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方式也有3种,即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1)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也就是说,让与人在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范围内不能同时许可第二个受让人实施该专利,但让与人自己可以在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该专利。所以,排他实施许可与独占实施许可的唯一不同点就在于,让与人能否在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该专利。能够自行实施该专利的,就是排他实施许可,不能实施该专利的,就是独占实施许可。

  (3)普通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即让与人可以同时多次、与多个受让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且自己在该约定的范围内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都会对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即具体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是独占实施许可,还是排他实施许可,抑或是普通实施许可。在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律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再许可,是指受让人根据让与人的明确授权,将许可实施的专利许可另一受让人实施的行为。再许可必须要有让与人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否则,属于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再许可合同无效。在一般情况下,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再许可的实施方式,包括约定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和排他实施许可方式。当事人对再许可的实施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可以参照专利的实施许可方式确定。也就是说,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或者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当事人对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普通使用许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技术秘密再许可应当认定为普通使用许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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