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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的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455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负有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具体内容是:

  (1)报告义务。这是中介人的主要义务,中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在报告中介中,中介人应将订约机会等相关事宜,向委托人报告;在媒介中介中,中介人应将订约事项向委托人和相对人报告。

  (2)忠实义务。包括以下要求:第一,中介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或者相对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第三,中介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中介人违反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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