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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报酬的支付与中介费用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531  
  


  一、中介报酬的支付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中介报酬一般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支付报酬的数额依次按以下原则和顺序确定:(1)中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中介合同对中介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4)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支付报酬因中介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中介,因中介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中介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有了中介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中介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二、中介活动费用的负担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因其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中介报酬中包含了中介活动的费用,所以中介人不得请求合同当事人支付中介活动的费用,应由中介人自己负担。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中介合同的概念

·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 仓储合同补充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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