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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4   浏览量:485  
  


  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以合伙名义对合伙外的人所承担的债务。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即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因此,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债权人即可向其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付债务。该合伙人负有偿付全部债务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他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也包括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应由合伙合同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无论按何种方式,合伙人所承担的都只是全部债务的一部分。因而当某一合伙人在承担全部债务或代其他合伙人承担偿付义务后,即产生超过本人应承担份额所造成损失的弥补问题。此时,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

· 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 合伙财产的规定

· 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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