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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522  
  


  无因管理和委托合同都是债的发生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无因管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转化为委托合同。如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及时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同意管理人继续管理的,则应当依据具体情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判断是否构成委托。如果受益人就其有无授权进行追认,则可成立委托合同;但如果受益人只是认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仍应当属于无因管理,而不成立委托合同。

  受益人事后追认形成的委托合同,溯及管理行为开始,自管理行为开始时就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无因管理关系自始不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和继续管理义务

· 不属于无因管理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 业主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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