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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779  
  


  风险负担制度作为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始终是买卖法之核心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买卖法之目的就在于将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所谓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是指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负担的内涵仅限于价金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1)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特别法另有专门规定的,则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确定规则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交付期限的确定规则

·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规定

· 定金与违约金、赔偿损失之间的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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