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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3   浏览量:712  
  


  标的物的孳息,是指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收益,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买卖合同利益承受中的孳息,主要是天然孳息,但是也包括有些法定孳息。前者如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后者为买卖正在出租房屋的租金。

  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前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密切相连,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即权利归谁所有,利益和风险就归谁享有或者负担。具体规则为: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例如买卖牲畜,在交付之前出生的幼畜,归出卖人所有。

  (2)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例如交付之后的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归买受人所有。

  (3)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不适用上述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买受人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 买受人价款支付地点的规定

· 买受人支付价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的规定

·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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