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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1   浏览量:1360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做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成立。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无息的情况居多,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样规定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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